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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P-1 演艺,运动,文化工作签证

项目介绍

P-1签证是1990年移民法新创的一种没有配额限制的非移民签证,签发给国际公认的运动员或运动团体、演 艺团体和著名马戏团,以供体育、演艺界以及文化交流方面符合要求的个人及团体签证赴美。

 

适合人群

演员,运动员,艺术家,文化工作者,马戏团演职人员等

 

申请条件

一、运动员或运动团体

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团体,必须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签有合同或约定参加在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中之两个条件,方能被视为具有国际声誉

01参加过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所进行的重要体育活动;

02 参加过同某一国家队所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03参加过同美国大学体育队所进行的重要校园比赛;

04由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的官员或运动举办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该个人或团体所具有的国际声誉;

05 证明该个人或团体具有国际水准;

06 该个人或团体在重要体育活动中获得奖励。

 

二、 国际著名演艺团体

国际著名演艺团体。任何演艺团体及其成员,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P-1签证:

01 定期正常演出活动至少超过1年;

02 其固定的正式雇用时间必须至少达1年;

03 该演出团体曾获得过重要的国际奖或者提名。如果未获得过重要国际奖,则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个条件

a.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或反映某个重大事件;

b.该团体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的出版物的评论;

c.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系由著名的组织机构所主办或主持;

d.该团体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视率而获得成功;

e.该团体与同行其他团体相比,系获高薪报酬的演出团体。

 

三、 著名马戏团

在一个国家内,只要是全国著名的马戏团,即符合P-1申请资格,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外国演艺 团体要求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如果该团体系该国全国著名的演艺团体,但因下列因素减弱其国际认可或国

际声誉,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01该团体接触国际媒体的渠道有限;

02该团体同国际同类团体或行业在接触或交流上有客观困难;

03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04其他合理的原因。

 

申请流程

01 团体负责人向移民局递交I-129申请表格;

02 获得移民局批准;

03 前往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进行面谈;

04 获得签证,前往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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